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统一答辩的暂行规定
为保证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协调发挥导师、学科、学院作用以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规范答辩环节,特制定本规定: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采用申请制,凡提交学位申请者应修满相应学科要求的学分,申请时间由学院根据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安排以公告的形式通知。
2.学院在审核答辩申请后将名单下发给学科,答辩由学科统一安排。
3.学科根据论文的研究方向,按导师和其指导的研究生相互回避的原则,适当平衡职称结构和答辩人数,组成答辩委员会、指定答辩秘书,并对答辩人员进行分组,报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后备案生效。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须使用学院印制并盖有学院分委员会印章的表决票,表决票中有二部分:一是答辩结论,二是总体评分。
5.答辩结论通过作为学位论文上报学院分委员会进行学位评定的依据。总体评分作为学位论文评优及确定参加二次答辩人员的依据。
6.学院将按学科答辩人数,以2%的比例、四舍五入,如四舍五入不足1人按1人计的原则,确定各学科参加二答辩人数,具体人员由学科上报。
7.二次答辩由学院按一级学科组织,费用由学院负责。参加二次答辩的硕士研究生答辩决议以二次答辩决议为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O一七年十月
二O一七年十月